如何理解國有企業黨組織處分違紀黨員批準權限
明確黨組織性質分類把握
《中國共產黨處分違紀黨員批準權限和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黨的各級各類組織處分違紀黨員批準權限和程序作出了系統規范和明確規定,但部分國有企業在貫徹和運用《規定》過程中存在對自身黨組織處分權限定位不清或者對照地方黨委權限“生搬硬套”等問題。結合實踐我們認為,解決這類問題應著重把握黨組織的性質,準確適用相應規定處理。
實踐中,國有企業中具備處分批準權限的黨組織主要包括以下幾類。一是國有企業黨組和黨組性質黨委。中管企業一般設立黨組,中管金融企業及其下屬企業一般設立黨組性質黨委,這兩類黨組織依據《規定》可根據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對違紀黨員給予黨紀處分。二是國有企業黨委。除了上述企業,其他國有企業設立的黨委在性質上均屬于基層黨委,一般情況下可以批準給予被審查人留黨察看以下處分。根據《規定》,基層黨委只有具有審批預備黨員權限的,才具有處分違紀黨員的批準權限,兩者具有內在統一性。比如,某國有企業黨委系鄉鎮(街道)黨委所屬的基層黨委,其不具有審批預備黨員的權限,故也不具有處分違紀黨員的批準權限。三是國有企業紀委,在性質上屬于基層紀委。一般情況下基層紀委只能是“對其審查的案件中的被審查人”有處分批準權限,且處分種類僅限于“給予被審查人警告、嚴重警告處分”,體現了執紀權與處分權相貫通。同時,基層紀委是否具有處分批準權限,還應當以其所在基層黨委是否具有審批預備黨員權限為條件。比如某縣屬國有企業下屬企業設立的黨委沒有審批預備黨員權限,則該國有企業黨委與其設立的基層紀委,均不具備處分違紀黨員批準權限。
對于國有企業黨組織哪些條件下可以直接決定給予違紀黨員黨紀處分,并可以批準給予違紀黨員開除黨籍處分,還需要準確理解《規定》相關條款。一是國有企業中的黨組和黨組性質黨委具備《規定》第三十一條所涉三項條件之一,即所在單位基層黨委具有審批預備黨員權限,所在黨和國家機關機構規格為正縣處級以上,或本級黨委系設區的市級以上黨委的,就可以直接決定給予違紀黨員黨紀處分;二是國有企業黨委具備《規定》第二十九條所列條件之一,即下級黨組織具有審批預備黨員權限,所在黨和國家機關機構規格為副廳局級以上,或者上一級黨委系設區的市級以上黨委的,則擁有直接決定處分違紀黨員的權限;三是國有企業紀委,只要該紀委所在的基層黨委符合《規定》第二十九條三項條件之一的,則可直接決定給予違紀黨員黨紀處分。
實踐中,還應準確把握對實行社會化管理的國有企業退休人員進行黨紀處分的情況。一是對于黨組織關系已經轉移到街道(鄉鎮)及所轄社區(村)黨組織的,應當由所在街道(鄉鎮)的紀檢監察工委(紀委)、黨工委(黨委)來行使處分批準權限。比如,某國有企業退休人員黨組織關系已經轉入鄉鎮及其所轄村,如果其違紀行為發生在退休之后且與其原任職務沒有密切關聯的,給予其黨紀輕處分的,由鄉鎮紀委審查批準;給予黨紀重處分的,由鄉鎮黨委審議批準;開除黨籍的,還須呈報縣級紀委常委會審查批準。二是在特殊情況下,國有企業紀檢監察機構可以行使相應的處分批準權限?!兑幎ā返谒氖臈l第二款賦予了國有企業紀檢監察機構一定的處分權限,以實現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監督執紀權限和處分權限的貫通銜接。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后,國有企業紀檢監察機構應抄告退休人員黨組織關系所在街道(鄉鎮)黨工委(黨委)、紀檢監察工委(紀委)執行黨紀處分決定。
原文轉載自:安徽紀檢監察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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