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法案例
王某某,中共黨員,某商業進出口物資接運有限公司(國有公司)倉庫保管員兼叉車司機。王某某擅自決定將某傳媒公司存放于某商業進出口物資接運有限公司的670件781mm規格的新聞紙出借給某報社,該報社于2018年4月休刊,涉案新聞紙一直未歸還。經價格鑒定,涉案新聞紙共價值人民幣166萬余元。
二、禁令解析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行為,是指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情節嚴重的,可構成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近年來許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虧損嚴重,經營困難,有的甚至瀕臨破產、倒閉。這種局面的造成固然有許多主客觀原因,但與許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領導人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人責任心不強,工作不力,缺少起碼的經營管理素質不無關系。有的國有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上級主管部門領導人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嚴重虧損或者破產,更有甚者,個別國有公司、企業領導人或者上級主管部門領導人利用職權,損公肥私,化公有為私有,對造成國有公司、企業嚴重虧損或者破產,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危害后果,不管不問,甚至采取完全放任的態度。為了促進企業的改革、發展,調動廣大工人群眾投身企業改革和發展的積極性,對于玩忽職守、損公肥私致使國有企業、公司嚴重虧損或破產倒閉的領導人必須予以必要的法律制裁,直至予以刑事處罰。
三、紀法適用
1.《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
公職人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開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含宣告緩刑)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
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四、廉政提醒
部分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暴露出國有企業、公司在治理和責任監管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要把守紀律講規矩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強化黨性修養、黨紀觀念和組織意識。要加強黨紀國法教育,深入推進“廉潔國企”建設,緊盯重點項目、重大工程中項目審批、資金使用等環節,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原文轉載自:中國方正出版社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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