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李小工”問:在認定審查調查對象認錯悔錯過程中,應該注意哪些方面?
答:審查調查對象認錯悔錯一般包含三層含義:一是對違紀違法事實沒有異議;二是正確認識自己的錯誤性質及影響;三是對可能受到的處分處罰表示愿意接受。
辦案實踐中,我們可以對照以上三點仔細甄別審查調查對象是否真正認錯悔錯。同時也應注意,即使審查調查對象表示認錯悔錯了,也不等于“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比如,某審查調查對象對收受某民營企業老板賄賂的違紀違法事實沒有任何異議,對于受賄的時間、地點、過程等也做了大體的描述,同時表示愿意接受黨紀國法的制裁,但是,辦案人員經過進一步調查發現,該審查調查對象所說的受賄地點某賓館在受賄當時并沒有建成,其之所以供述自己收受了賄賂,是為了掩蓋其丈夫受賄的事實。如果,辦案人員簡單地認為審查調查對象已經認錯悔錯了,沒有必要糾纏于案件細枝末節,這樣有可能導致忽略對關鍵證據的收集,甚至導致錯案發生。
另外,不是對所有認錯悔錯案件都必須予以從輕、減輕處分處罰。在精準適用“四種形態”時,審查調查對象的認錯態度是評估對其適用何種形態的重要因素,實踐中是否予以從輕、減輕處分,要根據違紀違法事實本身及其造成的損害后果,結合認錯悔錯表現,依規依紀依法而定。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對于不認錯悔錯案件是否予以從重或加重處分,應當個案分析,實事求是,不能搞“一刀切”。對于不認錯悔錯的被審查調查人是否從重或加重處分應注意以下幾點:一是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條,應當從重或加重處分的情形,并不包括不認錯悔錯的情形;二是審查調查對象拒不認錯悔錯的,可將其拒不悔改情況寫入審理報告,作為紀律處分的情節予以考慮;三是審查調查對象拒不認錯悔錯、拒不交代問題,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的,還可能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如果審查調查對象有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也應認定其違反政治紀律,與其他違紀違法行為合并處理。
信息來源:https://www.ccdi.gov.cn/hdjln/nwwd/202305/t20230504_2622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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